为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大数据应用,支持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充分共享。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多种方式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创新应用,防控风险。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分担、处置等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多方参与,协同联动。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信息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三)健全信息共享网络。依托已建成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横向联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做好衔接。(信用中心、人民银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信息共享范围。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信用中心、人民银行、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优化信息共享方式。立足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凡已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复提供。要依法依规同步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衔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接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用中心、人民银行、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六)优化信用信息服务。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将相关信息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数据提供单位。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信用中心、人民银行、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七)完善信用评价体系。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鼓励接入机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信用中心、人民银行、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八)强化风险监测处置。要加强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信用中心、人民银行、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九)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信用中心、人民银行、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中心、人民银行、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与国家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衔接。人民银行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要加大工作力度,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工作。(信用中心、人民银行、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导作用,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推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财政局)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强化正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广泛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充分发挥部门、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新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信用中心、人民银行、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